
滕月辉
律师
婚姻案件中涉及居住权,或对以下关系产生影响。其一,遗嘱继承纠纷中设立居住权。例如再婚夫妇未生育子女,当其中一方去世前,将房产的所有权与居住权进行分割,将所有权留给子女并赋予生存配偶居住权。或存在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继承人,但其中一个子女因为身体疾病、生活困难等原因需要帮助,则出现子女共同享受房屋所有权,但保障该需要帮扶的子女享受居住权的情形。其二,婚姻财产约定中设立居住权。夫妻关系中,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,或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,为了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利益,可以在结婚时设立居住权,以保障未来弱势一方长期居住房屋的权利。其三,以房养老问题中设立居住权。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出现了一批虽然没有定额生活保障,但是坐拥房产的老年人,激活房产这一固定资产可以实现“以房养老”的目的。对于那些有房但无子女或者房产不留给子女的老人而言,可以将自己的住宅卖给第三人(或专业养老机构),但保留居住权,第三人定期支付老人的生活或医疗保险费用,实现以房养老。老人去世居住权取消,第三人则获得房产处置权。
2020-08-10 13:22:46
26W+